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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沁水县沃东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5-09-10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晋市环()罚20256

当事人名称:沁水县沃东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40521566313022K

地址:沁水县土沃乡东**村

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有1个废水收集池长12米,宽8米,高5米;在废水收集池的东面20米处有一处废水坑,里面存有养殖废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2025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2:2025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公司名称、地址及法人情况。

证据4:法定代表人(当事人)身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相关签名,证明当事人接收我单位调查询问。

证据5: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沁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治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