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沁环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晋城沁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负 责 人: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66604513K
地址:沁水县龙港镇**村
我局于2025年9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10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接到晋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转办(编号2025081000430137HW137)群众反映:沁水县龙港镇国华村河北庄沁城煤矿夜间生产噪音扰民,2025年8月1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委托山西省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厂界东及平坡村进行噪声监测,2025年8月22日由山西省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MSJC-2025-Z286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山西晋城沁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厂界东噪声昼间64.1db(A)、夜间63.7db(A),平坡村噪声昼间61.7db(A)、夜间63.7db(A);该公司厂界东噪声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的排放限值;平坡村敏感点噪声不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的排放限值;该公司厂界东噪声不符合排污许可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山西省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MSJC-2025-Z286)的检测报告,证明该公司厂界东及平坡村(敏感点)超排放标准。
证据二:2025年9月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5年9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该公司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名称、地址及法人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6页,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简化管理)、排污许可排放标准及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证据七: 当事人提供山西晋城沁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利润表和职工花名册,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中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沁环罚告〔2025〕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和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5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超标排放的罚款幅度裁定(Z-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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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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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7日 |
附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Z-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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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建议 |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百分值 (X) | |
|
1 |
违法 事实 情节 |
违法行为类型 |
30% |
超许可排放标准20%以上 |
20%<X≤30% |
25% |
|
超许可排放标准5%以上不足20% |
15%<X≤20% |
|||||
|
超许可排放表标准不足5% |
10%≤X≤15% |
|||||
|
违法行为持续(间隔时间) |
10% |
1个月以上 |
8%<X≤10% |
|||
|
15日至1个月 |
4%<X≤8% |
|||||
|
不足15日 |
2%≤X≤4% |
3% | ||||
|
声环境功能区 |
15% |
0类、1类声环境功能区 |
12%<X≤15% |
|||
|
2类声环境功能区 |
8%<X≤12% |
10% | ||||
|
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 |
5%≤X≤8% |
|||||
|
环境监管 单位类别 |
5%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
5% |
|||
|
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
3% |
3% | ||||
|
2 |
整改 情况 |
是否采取 整改措施 |
10% |
未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改正 |
10% |
10% |
|
已停止违法或进行部分改正 |
3%≤X≤9% |
|||||
|
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 |
0 |
|||||
|
3 |
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 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
20% |
严重(4级) |
15%<X≤20% |
|
|
较重(3级) |
10%<X≤15% |
|||||
|
一般(2级) |
5%<X≤10% |
|||||
|
轻微(1级) |
1%≤X≤5% |
|||||
|
4 |
经济 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央企或上市公司 |
3%<X≤5% |
|
|
大型企事业单位 |
0%<X≤3% |
|||||
|
中型企事业单位 |
0% |
0% | ||||
|
小(微)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 |
-3%≤X<0 |
|||||
|
个体工商户(含自然人) |
-5%≤X<-3% |
|||||
|
5 |
地区 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 5%) |
-5%≤X≤5% |
0% |
|
本裁量表格计算方法 |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 |
合计 |
51% | |||
|
10.2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