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沁环罚〔2025〕8号
当事人名称:美中能源有限公司
负 责 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73096533M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嘉峰镇**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山西晋城潘庄区块薄煤层煤层气资源开发项目(扩建沁水区块)一期工程”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5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年10月29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名称、地址及法人情况。
证据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相关签名,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证据五:2025年10月29日当事人提供了公司说明材料,证明公司规模。
证据六:潘庄薄煤层煤层气开发项目(扩建沁水区块)投资项目备案证,证明该项目一期工程投资额为2788.6万元。
证据七:潘庄区块薄煤层煤层气开发项目的开发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证明该项目开发方案申请批复。
证据八:沁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出具的(沁审管函字〔2021〕43号)等共7份联合踏勘的会议纪要,证明该项目符合功能区规划。
证据九:美中能源有限公司山西晋城潘庄区块薄煤层煤层气资源开发项目(扩建沁水区块)一期工程15座井场停止建设并查封,未投入运行的情况说明1份和照片15份,证明该项目已全部停止建设未投入运行。
证据十:2025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对美中能源有限公司和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沁水分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违法行为主体。
证据十一: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沁水分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证据十二:关于山西晋城潘庄区块煤层气资源开发项目(扩建沁水区块)一期工程环评批复主体经美联双方商讨一致后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违法行为主体。
证据十三:山西晋城潘庄区块煤层气资源开采对外合作产品分成合同1份,证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与美中能源公司的合作关系。
证据十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6页,证明该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沁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1中“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柒仟柒佰贰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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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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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4日 |
违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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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建议 |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
1 |
违法 事实 情节 |
建设项目涉及 环评文件的类型 |
35% |
非重污染行业报告书 (生产型) |
20%<X≤30% |
25% | |
|
项目建设地点 |
10% |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
0 |
0 | |||
|
项目建设进程 |
15% |
设备安装阶段 |
5<X≤10 |
7% | |||
|
2 |
整改 情况 |
是否积极采取 整改措施 |
10% |
停止建设,未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 |
3%≤X≤9% |
6% | |
|
3 |
经济 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小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 |
-3%≤X<0 |
-2% | |
|
4 |
地区 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
-5%≤X≤5%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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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百分值 |
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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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
55.772万元 | ||||||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即投资额2788.6万元×2%=55.7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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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百分值 |
罚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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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值≤2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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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百分值≤4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 |
|
40%<百分值≤6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 |
|
60%<百分值≤8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 |
|
80%<百分值≤10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