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沁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沁水县迎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054193178Q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图片、视频影像资料)证据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5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名称、地址及法人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签名,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7页,证明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和自行监测要求。
证据六: 当事人提供沁水县迎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职工人数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沁环罚告〔2025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W-17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W-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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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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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日 |
附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W-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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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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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百分值(X) | |
|
1 |
违法 事实 情节 |
违法行为类型 |
30% |
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也未开展监测 |
21%<X≤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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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监测方案,两个或两个以上规定频次未监测 |
11%<X≤21%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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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监测方案,一个规定频次未监测 |
6%≤X≤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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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去向 |
10% |
气:居民区、商业区、文化区水:I 、II 、III类水体 |
6%≤X≤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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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工业区和其他地区水:IV、V类水体、城市管网或其他 |
2%≤X≤6% |
4% | ||||
|
注: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最重的情形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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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类别 |
10% |
气: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水: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医疗废水 |
6%<X≤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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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工业废气(含粉尘)、工地扬尘水:一般工业废水(工业污水处理厂)、生活废水(生活污水处理厂)、服务业废水 |
2%≤X≤6% |
4% | ||||
|
注: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最重的情形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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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 管理类别 |
5% |
重点管理单位 |
5%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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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管理单位、登记管理单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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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违反次数 |
5% |
3次以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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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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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 |
2%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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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整改 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 并进行改正 |
10% |
拒不整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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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止违法,未进行改正 |
3%≤X≤9%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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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止违法,且进行完全改正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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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 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
20% |
严重(4级) |
15%<X≤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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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3级) |
10%<X≤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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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2级) |
5%<X≤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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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1级) |
1%≤X≤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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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济 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央企或上市公司 |
3%<X≤5% |
|
|
大型企事业单位 |
0%<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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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型企事业单位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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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 |
-3%≤X<0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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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含自然人) |
-5%≤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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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区 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 5%) |
-5%≤X≤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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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量表格计算方法 |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 |
合计 |
35% | |||
|
7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