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沁环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明源集团沁泽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757257377K
地址:沁水县中村镇**村
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个应急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污染物排污口数量不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12月1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拍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亮证情况。
证据二:2025年12月2日对山西明源集团沁泽焦化有限公司负责人闫俊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年12月1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名称、地址及法人情况。
证据四:2025年12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证据五:2025年12月1日当事人企业提供的该公司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表1份、2024年利润表1份,证明该公司企业规模属于小(微)型企业。
证据六:2025年12月1日当事人企业提供的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沁环罚告〔2026〕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W-9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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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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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日 |
附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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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建议 |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百分值(X) |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违法行为类型 |
30% |
排污口位置和数量不符 |
20<X≤30% |
||
|
注:二者选择适用,择一重处 |
排污口位置不符合规定 |
10%≤X≤20% |
15% | ||||
|
排污口数量不符合规定 | |||||||
|
废气去向 |
10% |
居民区、商业区、文化区 |
6%≤X≤10% |
||||
|
工业区和其他地区 |
2%≤X≤6% |
4% | |||||
|
废气类别 |
10% |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
8%<X≤10% |
||||
|
工业废气(含粉尘)、工地扬尘 |
4%<X≤8% |
7% | |||||
|
餐饮油烟(经营) |
2%≤X≤4% |
||||||
|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
5% |
重点管理单位 |
5% |
4% | |||
|
简化管理单位 |
3% |
||||||
|
两年内违法次数 |
5% |
3次以上 |
5% |
||||
|
2次 |
4% |
||||||
|
1次 |
2% |
2% |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 |
10% |
拒不改正 |
10% |
||
|
已停止违法,未进行改正 |
3%≤X≤9% |
6% | |||||
|
已停止违法,且进行完全改正 |
0 |
||||||
|
3 |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
20% |
严重(4级) |
15%<X≤20% |
||
|
较重(3级) |
10%<X≤15% |
||||||
|
一般(2级) |
5%<X≤10% |
||||||
|
轻微(1级) |
1%<X≤5% |
||||||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央企或上市公司 |
3%<X≤5% |
||
|
大型企事业单位 |
0%<X≤3% |
||||||
|
中型企事业单位 |
0 |
||||||
|
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
-3%≤X<0 |
-2% | |||||
|
个体工商户(含自然人) |
-5%≤X<-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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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
-5%≤X≤5% |
0% | |
|
本裁量表格计算方法 |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 |
合计 |
36% | ||||
|
7.2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