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沁环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沁水县瑞泽新型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556553890A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村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监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现场检查及亮证情况。
证据二:2025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厂名称、地址及法人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山西智诺监测字-比对气(2024)040302号)、(山西智诺监测字-Q-(2024)040305号)(山西智诺监测字-Q-(2024)070505号)监测报告3份,证明提供虚假监测报告情况。
证据六: 当事人提供沁水县瑞泽新型建材厂职工人数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
证据七:2025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对山西智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刁**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同时刁**提供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公司申明1份、(山西智诺监测字-Q-(2025)101605号)、(山西智诺监测字-比对气(2025)101802号)监测报告2份,证明该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接受我局调查询问,并提供真实的监测报告和2024年该公司未和沁水县瑞泽新型建材厂有任何监测业务往来的情况。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沁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21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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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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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9日 |
附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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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建议 |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百分值(X) | ||
|
1 |
违法 事实 情节 |
违法行为类型 |
40% |
拒不配合情形 |
迟滞、拖延并围堵、阻碍 |
31%<X≤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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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堵、阻碍 |
26%<X≤31% |
||||||
|
迟滞、拖延 |
21%≤X≤26% |
||||||
|
弄虚作假情形 |
伪造现场及证据并提供虚假信息 |
36%<X≤40% |
38% | ||||
|
伪造现场及证据 |
31%≤X≤36% |
||||||
|
提供虚假主体信息资料 |
21%≤X≤26% |
||||||
|
注: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最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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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违反次数 |
20% |
3次以上 |
16%<X≤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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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次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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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次 |
11%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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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整改 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 |
10% |
拒不改正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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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停止违法,未进行改正 |
3%≤X≤9%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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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止违法,且进行完全改正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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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 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
20% |
严重(4级) |
15%<X≤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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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3级) |
10%<X≤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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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2级) |
5%<X≤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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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1级) |
1%≤X≤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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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济 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央企或上市公司 |
3%<X≤5% |
||
|
大型企事业单位 |
0%<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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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企事业单位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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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 |
-3%≤X<0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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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含自然人) |
-5%≤X<-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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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区 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 5%) |
-5%≤X≤5%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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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量表格计算方法 |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 |
合计 |
53% | ||||
|
10.6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