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沁环罚〔2026〕7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金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MA0KEPR60W
地址:沁水县胡底乡**村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在自动监控系统标记“停排”工况期间,其在线监测数据2025年11月27日实际有废水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的照片2份、拍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5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年12月18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名称、地址及法人情况。
证据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签名,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证据五:2025年12月18日当事人提供了公司说明材料,证明公司规模。
证据六: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污染源监控企业移交单(移交单编号:20251127),证明违法行为依据。
证据七:2025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对晋城云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行为主体。
证据八:2025年12月22日当事人提供了该公司排污许可证6份,证明该公司废水类别、管理类别和排放去向。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沁环罚告〔2026〕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6年3月16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你公司无法提供污水处理设施突发事故的证明,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完整,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成立,违法情节认定无误,处罚裁量适当,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W-16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W-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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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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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3日 |
附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W-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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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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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
具体条件 |
百分值(X) |
程度 |
百分值(X) |
百分值(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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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事实情节 |
违法行为 类型 |
30% |
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维护,未按照要求开展定期校验或参比方法比对试验,或者执法监测结果认定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 |
16%<X≤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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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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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然月内,同一套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出现3次及以上故障(单次故障时长不超5个工作日),且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 |
11%<X≤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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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季度,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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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手工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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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的; |
6%≤X≤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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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采样时间、频次和方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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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数据异常或生产工况发生变化,不按照规定进行数据标记的。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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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去向 |
5% |
Ⅰ、Ⅱ、Ⅲ类水体 |
5%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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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Ⅴ类水体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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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网或其他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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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类别 |
10% |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医疗废水 |
8%<X≤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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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废水(工业污水处理厂) |
6%<X≤8%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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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废水(生活污水处理厂)、服务业废水 |
4%≤X≤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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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10% |
10天以上 |
8%<X≤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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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以上不足10天 |
6%<X≤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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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5天 |
4%≤X≤6%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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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 管理类别 |
5% |
重点管理单位 |
5%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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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管理单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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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整改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 并进行改正 |
10% |
拒不改正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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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止违法,未进行改正 |
3%≤X≤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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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停止违法,且进行完全改正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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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
20% |
严重(4级) |
15%<X≤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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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3级) |
10%<X≤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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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2级) |
5%<X≤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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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1级) |
1%≤X≤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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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济承 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央企或上市公司 |
3%<X≤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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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事业单位 |
0<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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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企事业单位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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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 |
-3%≤X<0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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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含自然人) |
-5%≤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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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
-5%≤X≤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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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量表格计算方法 |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 |
合计 |
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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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