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沁环罚〔2026〕6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金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MA0KEPR60W
地址:沁水县胡底乡**村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12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5年11月27日废水排放口总磷日均值为1.379毫克/升,执行标准为0.3毫克/升,超标倍数为3.60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的照片2份、拍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5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整改情况。
证据三:2025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年12月18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名称、地址及法人情况。
证据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签名,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证据六:2025年12月18日当事人提供了公司说明材料,证明公司规模。
证据七: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污染源监控企业移交单(移交单编号:20251127),证明超标行为依据。
证据八:2025年12月18日当事人提供了该公司排污许可证6份,证明该公司废水执行标准、废水类别、管理类别和排放去向。
证据九:2025年12月18日当事人提供了该公司与晋城云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水质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运维技术服务合同,证明该公司废水在线设施正常运维。
证据十:2025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对晋城云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在线设备运行正常。
证据十一: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及损害金缴纳票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沁环罚告〔2026〕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4月1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晋市沁环(听)通〔2026〕1号)告知你公司,并于2026年4月16日在我局三楼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
你公司2025年11月27日总磷日均值超标的违法行为属实,你公司无法提供污水处理设施突发事故的证明,三方运维报告显示当时的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正常,属于事实超标。对其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2026年4月28日你公司主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款“对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案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在裁量基准表计算处罚数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下的处罚,从轻处罚后的实际罚款金额以相应处罚幅度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认定依据”的规定,经研究,对你公司减少20%的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W-3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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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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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5日 |
附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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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建议 |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百分值(X) | |
|
1 |
违法 事实 情节 |
排污状况 |
30% |
超许可排放浓度200%以上或超许可排放量20%以上 |
21%<X≤30% |
26% |
|
超许可排放浓度50%以上不足200% 或超许可排放量5%以上不足20% |
11%<X≤21% |
|||||
|
超许可排放浓度不足50%或超许可排放量不足5% |
6%≤X≤11% |
|||||
|
日排放量(Q) |
10% |
100吨≤Q(一般排污单位) 0.5万吨≤Q(生活污水处理厂) |
8%<X≤10% |
|||
|
10吨≤Q<100吨(一般排污单位) 0.1万吨≤Q<0.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 |
6%<X≤8% |
7% | ||||
|
Q<10 吨(一般排污单位) Q<0.1 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 |
4%≤X≤6% |
|||||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5% |
15天以上 |
5% |
|||
|
5天以上不足15天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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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足5天 |
3% |
3% | ||||
|
废水类别 |
5% |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医疗废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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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工业废水(工业污水处理厂) |
4% |
4% | ||||
|
生活废水(生活污水处理厂)、服务业废水 |
2% |
|||||
|
废水去向 |
5% |
Ⅰ、Ⅱ、Ⅲ类水体 |
5% |
5% | ||
|
Ⅳ、Ⅴ类水体 |
4% |
|||||
|
城市管网或其他 |
3% |
|||||
|
排污许可 管理类别 |
5% |
重点管理单位 |
5% |
5% | ||
|
简化管理单位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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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整改 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 并进行改正 |
10% |
拒不改正 |
10% |
|
|
已停止违法,未进行改正 |
3%≤X≤9% |
|||||
|
已停止违法,且进行完全改正 |
0 |
0 | ||||
|
3 |
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 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
20% |
严重(4级) |
15%<X≤20% |
|
|
较重(3级) |
10%<X≤15% |
|||||
|
一般(2级) |
5%<X≤10% |
|||||
|
轻微(1级) |
1%≤X≤5% |
|||||
|
4 |
经济 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央企或上市公司 |
3%<X≤5% |
|
|
大型企事业单位 |
0<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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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型企事业单位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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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 |
-3%≤X<0 |
-2% | ||||
|
个体工商户(含自然人) |
-5%≤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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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区 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
-5%≤X≤5% |
0 |
|
本裁量表格计算方法 |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万元,罚款金额按 “千”取整。 |
合计 |
48% | |||
|
48万元 | ||||||
|
减少20% | ||||||
|
38.4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