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沁环罚〔2026〕8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顺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7598143415
地址:沁水县郑村镇**村
我局于2026年3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煤矸石倾倒于公司西北面500米处一荒沟内,倾倒煤矸石1927.85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3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的照片2份、拍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6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拍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6年3月18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名称、地址及法人情况。
证据四:2026年3月18日当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签名,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证据五:2026年3月18日当事人提供了公司说明材料和2025年度财务报表,证明公司规模。
证据六:沁水县网络舆情督办单(编号:2026第(19)号),证明违法行为依据。
证据七: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沁水县顺通选煤有限公司入洗原煤60万吨/年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晋市环审〔2008〕66号)1份3页,证明生产工艺。
证据八:山西顺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入洗原煤600kt/a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29页),证明煤矸石类别。
证据九:山西顺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沁水县龙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矸石购销协议,证明煤矸石处置去向。
证据十:山西顺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矸石出厂台账,证明已全部清理1927.85吨。
证据十一:沁水县龙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环评批复、验收批复,证明该公司具备煤矸石制砖资质。
证据十二:山西顺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矸石处置费用收据,证明整改处置费用9639.25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沁环罚告〔2026〕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6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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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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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2日 |
附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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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建议 |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百分值(X) |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违法地点 |
20% |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
15%<X≤20% |
|
|
一般交通干线和居民聚集区 |
10%<X≤15% |
|||||
|
其他区域 |
5%≤X≤10% |
6% | ||||
|
违法行为涉及量 |
20% |
200吨以上 |
15%<X≤20% |
18% | ||
|
50吨以上不足200吨 |
10%<X≤15% |
|||||
|
不足50吨 |
5%≤X≤10% |
|||||
|
固体废物类别 |
10% |
工业固体废物(二类) |
7%<X≤10% |
|||
|
工业固体废物(一类) |
3%≤X≤7% |
5% | ||||
|
两年违反次数 |
10% |
3次以上 |
5%<X≤10% |
|||
|
2次 |
5% |
|||||
|
1次 |
3% |
3% | ||||
|
2 |
整改 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 |
10% |
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
10% |
|
|
采取部分整改措施的 |
3%≤X≤9% |
|||||
|
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
0 |
0 | ||||
|
3 |
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 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
20% |
严重(4级) |
15%<X≤20% |
|
|
较重(3级) |
10%<X≤15% |
|||||
|
一般(2级) |
5%<X≤10% |
|||||
|
轻微(1级) |
1%≤X≤5% |
|||||
|
4 |
经济 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央企或上市公司 |
3%<X≤5% |
|
|
大型企事业单位 |
0%<X≤3% |
|||||
|
中型企事业单位 |
0 |
|||||
|
小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 |
-3%≤X<0 |
-2% | ||||
|
个体工商户(含自然人) |
-5%≤X<-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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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区 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
-5%≤X≤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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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量表格计算方法 |
罚款金额=所需处置费用×(100%—300%),罚款金额按“千”取整,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合计 |
30% | |||
|
1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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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百分值 |
罚款金额 |
|
百分值≤30% |
所需处置费用×100% |
|
30%<百分值≤70% |
所需处置费用×200% |
|
70%<百分值≤100% |
所需处置费用×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