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沁环罚〔2026〕9号
当事人名称:沁水县雨露香农牧场
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MA0L5QXUX7
地址:沁水县土沃乡上**村
我局于2026年6月4日对你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场的场区内三个养殖废水收集池都未配备防雨水进入措施。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建设格栅、沉沙集水池、厌氧反应池和固液分离机;猪舍南侧靠西侧的养殖废水收集池旁有溢流痕迹,池内安装有水泵,连接一条消防水管,长度约30米,出口在场区南侧约20米处果园地,管内有排放养殖废水痕迹;在场区南侧有一块约7亩的开荒地空地平台,在平台上有2处排放养殖废水的痕迹;场区南边500米处有一截浅流池,截浅流池及上游100米内的河道有飘浮养殖粪便,并伴有养殖废水的味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2026年6月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2:2026年6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名称、地址及法人情况。
证据4: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及相关签字,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单位调查询问。
证据5:《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养殖场应使用的粪污处理工艺模式。
证据6:上沃泉村集体梨园、荒坡入股合作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养殖场拥有土地消纳能力。
证据7:对李**进行亮证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亮证执法。
证据8:2026年6月3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值班表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沁环罚告〔2026〕9号)告知你场陈述申辩权,规定期限内你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分别处以罚款叁万元和叁万元,合计罚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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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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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