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沁环罚〔2026〕11号
当事人名称:沁水县安晟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MA0MR4PUX2
地址:沁水县嘉峰镇**村
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6年1月4日对豫HEJ165车辆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冒蓝烟现象,未停止检测,出具了合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的照片2份、拍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6年5月27日当事人提供了豫HEJ165车辆检验报告、加载减速检测实时过程数据、高低浓度标气校准数据、公司说明材料和2025年度报税表,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公司规模。
证据三:2026年6月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收文地址。
证据四:2026年6月4日当事人提供公司资质证书1份,证明该公司具备开展车辆检验检测活动的能力。
证据五:2026年6月4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名称、地址及法人情况。
证据六:2026年6月4日当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签名,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证据七:2026年6月5日当事人提供了豫HEJ165车辆环检收费收据,证明违法所得。
证据八: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办便函[2023]227号)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6.3.2,证明执行标准依据。
证据九: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办环检违法线索的函(晋市环函[2026]120号),证明违法行为来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沁环罚告〔2026〕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6年8月7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你公司对豫HEJ165车辆检测过程中,客观存在目视可见排烟现象,依法应当判定不合格的情况下,未终止检测流程、违规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违法事实清楚;二是检测人员操作失误产生的检测异常后果,依法应当由你公司承担,不能作为违法免责、规避处罚的法定理由,更不能据此掩盖违规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综上,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22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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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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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1日 |
附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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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建议 |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百分值(X) |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违法行为类型 |
40% |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1辆以上 |
25%<X≤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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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4辆以上10辆以下 |
15%<X≤25% |
|||||
|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3辆以下 |
5%≤X≤15% |
10% | ||||
|
两年违反次数 |
20% |
3次以上 |
15%<X≤20% |
|||
|
2次 |
15% |
15% | ||||
|
1次 |
10% |
|||||
|
2 |
整改 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 |
10% |
拒不改正 |
10% |
|
|
已停止违法,未进行改正 |
3%≤X≤9% |
|||||
|
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 |
0 |
0% | ||||
|
3 |
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 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
20% |
严重(4级) |
15%<X≤20% |
|
|
较重(3级) |
10%<X≤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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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2级) |
5%<X≤10% |
|||||
|
轻微(1级) |
1%≤X≤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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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济 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央企或上市公司 |
3%<X≤5% |
|
|
大型企事业单位 |
0%<X≤3% |
|||||
|
中型企事业单位 |
0 |
|||||
|
小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 |
-3%≤X<0 |
-2% | ||||
|
个体工商户(含自然人) |
-5%≤X<-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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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区 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
-5%≤X≤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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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量表格计算方法 |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5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 |
合计 |
23% | |||
|
11.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