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沁环罚〔2026〕12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晋沁土地恢复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MAOLCME00W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
我局于2026年6月2日对你公司龙港镇利用煤矸石实施土地复垦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利用煤矸石实施土地复垦项目所占用地块超出环评许可的项目用地范围且项目用地总平面布置变化后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动工建设;2、你公司已在项目许可地点南侧进行了煤矸石填埋并复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6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照片(图片)证据6份,视频影像资料1份,证明现场检查及执法人员亮证情况。
证据二:2026年6月12日对山西晋沁土地恢复治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郭中凯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名称、地址及法人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山西晋沁土地恢复治理有限公司2025年全年营业收入、职工人数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山西晋沁土地恢复治理有限公司龙港镇利用煤矸石实施土地复垦项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证明项目总投资额度。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两区规划、山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性分析,证明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证据八: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答记者问,证明该项目存在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界定和适用范围。
证据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2021年版),证明该项目环评类别(报告书)。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煤矸石处置记录表3页,证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山西晋沁土地恢复治理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2页,证明排放污染物的性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沁环罚告〔2026〕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1)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零捌佰壹拾贰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7)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
合并罚款人民币共肆拾肆万零捌佰壹拾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1、J-7)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
2026年9月17日 |
附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1)
|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建议 |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百分值(X) | ||
|
1 |
违法 事实 情节 |
建设项目涉及环评文件的类型 |
35% |
重污染行业报告书(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药等行业) |
30%<X≤35% |
-- -- | |
|
非重污染行业报告书(生产型) |
20%<X≤30% |
-- -- | |||||
|
报告书(非生产型) |
10%≤X≤20% |
15% | |||||
|
报告表(生产型) |
5%<X≤10% |
-- -- | |||||
|
报告表(非生产型) |
5% |
-- -- | |||||
|
项目建设地点 |
10% |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10% |
-- -- | |||
|
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7%<X≤9% |
-- -- | |||||
|
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
5%<X≤7% |
-- -- | |||||
|
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 |
3%≤X≤5% |
-- -- | |||||
|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
0 |
0 | |||||
|
项目建设进程 |
15% |
生产阶段 |
10%<X≤15% |
13% | |||
|
设备安装阶段 |
5%<X≤10% |
-- -- | |||||
|
主体建设状态 |
10% |
-- -- | |||||
|
2 |
整改 情况 |
是否积极采取 整改措施 |
10% |
未停止建设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10% |
-- -- | |
|
停止建设,未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 |
3%≤X≤9% |
6% | |||||
|
停止建设并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 |
0 |
-- -- | |||||
|
3 |
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 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
20% |
严重(4级) |
15%<X≤20% |
-- -- | |
|
较重(3级) |
10%<X≤15% |
-- -- | |||||
|
一般(2级) |
5%<X≤10% |
-- -- | |||||
|
轻微(1级) |
1%≤X≤5% |
-- -- | |||||
|
4 |
经济 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央企或上市公司 |
3%<X≤5% |
-- -- | |
|
大型企事业单位 |
0%<X≤3% |
-- -- | |||||
|
中型企事业单位 |
0% |
-- -- | |||||
|
小(微)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 |
-3%≤X<0 |
-2% | |||||
|
个体工商户(含自然人) |
-5%≤X<-3% |
-- -- | |||||
|
5 |
地区 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 5%) |
-5%≤X≤5% |
0 | |
|
本裁量表格计算方法 |
总百分值 |
罚款金额 |
合 计 |
32% | |||
|
百分值≤2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 |
8.0812万元 | |||||
|
20%<百分值≤4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 | ||||||
|
40%<百分值≤6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 | ||||||
|
60%<百分值≤8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 | ||||||
|
80%<百分值≤10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 ||||||
|
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4040600元×2%=80812元 | |||||||
附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7)
|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建议 |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百分值(X) | |
|
1 |
违法 事实 情节 |
建设项目涉及环评文件的类型 |
30% |
重污染行业报告书(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药等行业) |
30%<X≤35% |
-- -- |
|
非重污染行业报告书(生产型) |
20%<X≤30% |
-- -- | ||||
|
报告书(非生产型) |
10%≤X≤20% |
15% | ||||
|
报告表(生产型) |
5%<X≤10% |
-- -- | ||||
|
报告表(非生产型) |
5% |
-- -- | ||||
|
项目建设地点 |
10% |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10% |
-- -- | ||
|
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7%<X≤9% |
-- -- | ||||
|
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
5%<X≤7% |
-- -- | ||||
|
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 |
3%≤X≤5% |
-- -- | ||||
|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
0 |
0 | ||||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10% |
3个月以上 |
10% |
10% | ||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5%<X≤9% |
-- -- | ||||
|
不足1个月 |
3%≤X≤5% |
-- -- | ||||
|
排放污染物的 性质 |
10% |
有毒有害污染物 |
5%<X≤10% |
-- -- | ||
|
其他污染物 |
1%≤X≤5% |
3% | ||||
|
2 |
整改 情况 |
是否积极采取 整改措施 |
10% |
无整改措施 |
10% |
10% |
|
采取部分整改措施 |
3%≤X≤9% |
-- -- | ||||
|
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整改完成 |
0 |
-- -- | ||||
|
3 |
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 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
20% |
严重(4级) |
15%<X≤20% |
-- -- |
|
较重(3级) |
10%<X≤15% |
-- -- | ||||
|
一般(2级) |
5%<X≤10% |
-- -- | ||||
|
轻微(1级) |
1%≤X≤5% |
-- -- | ||||
|
4 |
经济 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央企或上市公司 |
3%<X≤5% |
-- -- |
|
大型企事业单位 |
0%<X≤3% |
-- -- | ||||
|
中型企事业单位 |
0% |
-- -- | ||||
|
小(微)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 |
-3%≤X<0 |
-2% | ||||
|
个体工商户(含自然人) |
-5%≤X<-3% |
-- -- | ||||
|
5 |
地区 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 5%) |
-5%≤X≤5% |
0 |
|
本裁量表格计算方法 |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 |
合计 |
36% | |||
|
36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