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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沁水县恒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6-09-15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沁环罚〔2026〕14号

当事人名称:沁水县恒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MA7XMJ4H6T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

我局于2026年7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玉皇山外环路主线段工程项目(发动机型号:WD10G220E23,编号:1212D022880,额定功率:162.0KW,生产厂家: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装载车尾气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7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照片(图片)证据3份、视频影像资料1份,证明现场检查及执法人员亮证情况。

证据二:2026年7月30日对沁水县恒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名称、地址及法人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证据五:2026年7月24日由晋城市安迪机动车检车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CAD01260724F002)的检测报告1份,证明该装载机排放超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沁环罚告〔2026〕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一档次法定最高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行为及依据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沁水分局307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