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开展以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社会关切,将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和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作为整治重点,深入排查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推动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沁水县嘉峰镇某面馆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6年3月12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沁水县嘉峰镇某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操作间冰箱内速冻黑椒牛柳(生产日期:2026/01/29,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上海久利食品有限公司),不可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复印件,该面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场给予其下达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02 沁水县某饭店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6年4月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沁水县某饭店检查时,负责人当场不能提供羊肉的购进凭证和进货查验记录。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场给予其下达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03沁水县龙港镇某烤鸭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6年04月07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港镇某烤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当场给予其下达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04沁水县龙港镇某面馆未按要求在第三方网络平台更新
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6年04月01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港镇某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在未按要求在第三方网络平台更新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行为,该店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场给予其下达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此次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的曝光,将法律条文转化为鲜活、可感知的现实教训,有效遏制了食品经营者的侥幸心理,迫使其重新审视自身行为底线,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同时,也是一次生动的食品安全教育,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识别能力和科学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