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开展以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社会关切,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和制售假劣肉制品作为整治重点,深入排查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推动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侯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6年7月,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沁水县中村镇侯某销售猪肉,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猪肉对应的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侯某以摊贩的经营形式在村内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自养自宰猪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侯某以下处罚: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135.7斤;2、没收违法所得374元;3、罚款37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以流动摊贩形式在村内销售自养自宰猪肉,未取得对应批次猪肉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精准锁定农村集市、村级摆摊售卖风险点位,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猪肉、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一方面通过刚性执法形成震慑,明确“自养自宰不等于可以私自售卖”的法律红线,纠正农村地区固有的错误认知,警示农村摊贩必须严格遵守肉品检验检疫制度,严禁未经检疫肉品上市流通;另一方面发挥以案释法作用,引导广大农户、经营主体树立合法经营理念,主动落实肉品入市查验义务。
02某餐馆经营项目许可事项发生变化
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6年7月,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港镇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现场冷藏柜内可见卤牛肉、黄瓜、腐竹、豆角等凉菜,店内菜单可见猪头肉、猪耳朵等菜品,店内电脑销售系统有猪头肉、现拌凉菜等销售记录。当事人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但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的规定,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能够及时认识问题并主动改正,符合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适用情形。监管部门没有简单“一罚了之”,严格对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省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及总局轻微免罚清单相关规定,综合考量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该案充分体现柔性执法理念:一方面向经营者宣讲凉菜许可条件、操作规范,督促经营者立即停止违规制售凉菜行为,引导企业对照许可项目规范经营,补齐经营短板;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指导、普法提醒,帮助经营者厘清许可边界,知晓不同食品类别对应的准入要求,从源头规避同类违法问题再次发生。
03沁水县龙港镇某熟食坊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6年4月,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龙港镇某熟食坊销售的芋头粉(其他淀粉制品自制)进行抽检。2026年6月10日,收到检验报告(NO:RD2604S31494),检验报告显示: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实测值:0.135,标准指标: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芋头粉(其他淀粉制品自制)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5.4元;2.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次对淀粉制品小作坊违规使用日落黄的查处,对辖区内小微食品经营主体形成明确警示,倒逼从业者严格依照新国标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从源头堵住不合格食品流出的漏洞。这起处罚既守住了食品安全底线,也秉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在刚性约束之外引导小作坊补齐操作短板,兼顾了监管力度与扶持小微业态健康发展的初衷。
04沁水县龙港镇某牛肉粉面餐饮店
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6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沁水县龙港镇某牛肉粉面餐饮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场给予其下达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次处罚是食品安全监管防微杜渐、抓早抓小的典型实践,针对小微餐饮餐具未按要求消毒的常见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当场作出警告处罚,既守住了群众入口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也给辖区餐饮经营者敲响了规范经营的警钟。同时它彰显了基层执法兼顾力度与温度的治理逻辑,更彰显了食品安全监管“早纠偏、守底线”的核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