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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司法局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 2026-05-29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沁水县司法局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表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依据 行政检查频次(次/年) 行政检查起止时间 行政检查范围 检查方式 备注
1 县司法局 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五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
【部门规范性文件】《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四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
1次 3月-4月 县域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 现场检查
2 县司法局 对律师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1次 3月-4月 县域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 现场检查
3 县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1次 3月-4月 县域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 现场检查
4 县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1次 3月-4月 县域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 现场检查
5 县司法局 对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质量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五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
【部门规范性文件】《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四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
1次 3月-4月 县域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 现场检查
6 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1次 3月-4月 县域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现场检查
7 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1次 3月-4月 县域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