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五年行动计划(2026年—2030年)》及国家、省、市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医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检查计划。
一、检查主体
沁水县医疗保障局为行政检查主体,可会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证执法,全程留痕。
二、检查对象
本县辖区内依法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属于市场主体范畴的全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护理机构等。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5.《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6.《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7.《山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四、检查事项
对全县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护理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
五、检查方式
1.开展现场检查;
2.开展触发式检查:举报投诉、疑点线索核查、上级组织的专项检查、各级飞检等;
3.其他。
六、检查频次
原则上,年度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为1次。特殊情况,例如: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触发式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七、工作要求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杜绝随意性、任性检查。对涉及企业的合理诉求、举报线索依法依规核查处置,及时回应企业关切。
二是强化减负增效。严格落实“无事不扰”原则,全面施行“扫码入企”(亮码入企),落实“综合查一次”工作机制,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三是严守工作纪律。检查人员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礼品等,不得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加强协同联动。加强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的协作,完善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升检查效率。
五是规范备查备案。检查计划按规定向县司法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计划外检查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沁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