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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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中联煤层气(山西)有限责任公司沁水分公司柿庄南区块东区综合调整项目(TS-272C井场、ZY-558井场)临时用地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2-04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局

      沁自然资临字〔202519

沁水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转发《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中联煤层气(山西)有限责任公司沁水分公司柿庄南区块东区综合调整项目(TS-272C井场、ZY-558井场)临时用地的批复》的通知

中联煤层气(山西)有限责任公司沁水分公司:

中联煤层气(山西)有限责任公司沁水分公司柿庄南区块东区综合调整项目(TS-272C井场、ZY-558井场)临时用地已经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晋市自然资利用函〔202512文件批复,同意占用。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沁水县柿庄镇土地合计0.6190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5546公顷,均为永久基本农田)。用途为煤层气勘查井场。具体位置以该项目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5124日至2029124),期满自行废止,且临时用地有效期与矿业权有效期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期相衔接,若四年有效期内矿业权失效或相关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届满,则临时用地批复自行失效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足额拨付土地补偿费,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将复垦所需资金预存银行“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

四、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遇政府征收征用,用地单位须无偿无条件退出

五、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项目单位须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逾期不复垦或未按要求复垦的,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土地复垦三方协议执行;

六、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你公司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

七、固县自然资源中心所负责该临时用地的日常监管。

附件:《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中联煤层气(山西)有限责任公司沁水分公司柿庄南区块东区综合调整项目(TS-272C井场、ZY-558井场)临时用地的批复》(晋市自然资利用函〔202512号)

沁水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