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备案公告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评估质量,现将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备案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单位需在我局进行资质备案。
二、 备案依据
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3. 自然资源部(或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相关规定、技术要求;
4.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或办法;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三、 备案材料
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 资质备案申请;
2. 公司简介;
3. 评估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
5. 开户许可证;
6. 相关业绩(委托合同)复印件;
7. 备案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所有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 备案效力
1. 取得备案登记是相关建设工程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的重要依据之一。
2. 经备案的评估报告及其结论,是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3. 未经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地质灾害风险性评估报告,不得作为工程建设相关审批的依据。
五、 监督管理
1.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评估单位实行抽查制度,对评估工作的规范性、评估结论的可靠性进行事后监管。
2. 发现评估报告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结论失实等问题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评估单位、评审专家及建设单位进行处理,撤销备案,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评估报告编制、评审、备案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联系人:景宝霞
联系电话: 7022986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