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胡底乡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信息公示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省、市、县关于涉企行政检查公示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胡底乡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涉企行政检查主体
主体名称:沁水县胡底乡人民政府
实施机构:胡底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执法区域:沁水县胡底乡行政管辖区域
监督电话:0356-7040010(乡党政办公室)
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法定依据
胡底乡综合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共涉及5项,见附件一。
三、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为统筹做好涉企监管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既保证必要的执法覆盖面,又最大限度减少对企重复干扰,我乡实行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控制制度,依据企业风险等级、行业特点和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对低风险企业(指安全管理规范、三年内未发生安全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用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商贸服务类单位),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为不超过2次。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为主要方式,可结合实际推行企业自查报告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模式,对连续两年检查合规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
(二)对中风险企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特种设备使用、粉尘涉爆、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等存在一般性风险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为不超过4次。其中至少安排1次指导性检查,重点帮助企业排查隐患、健全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检查事项应统筹归并,尽量合并开展,避免单次检查单一事项。
(三)对高风险企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建筑施工、民爆物品使用、道路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以及上年度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列为失信主体的企业),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为不超过6次。此类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在重要时段、敏感节点可加密检查频次,但应制定周密的检查计划,杜绝随意进企、频繁打扰。确因安全形势需要超出上限的,须经乡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四)对新设立企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一年内),以帮扶指导为主,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为不超过2次。首次检查安排为普法式指导,告知企业法定责任、合规要求及相关惠企政策,帮助企业平稳度过初创期。除投诉举报核查和上级专项交办外,不再安排其他计划性检查任务。
(五)对长期停产停业或季节性生产企业,按照实际生产经营时段核定检查频次。对季节性生产的企业,检查频次上限按实际开工月份折算;对长期停产企业,可暂停计划性检查,但须不定期开展安全巡查,防止发生无人看守的安全事故。
下列情形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可依法即时启动: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线索需要核查的;上级机关交办、转办事项需要调查核实的;配合国家、省、市、县统一部署的专项整治和执法行动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需要应急处置和调查的;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线索需要立即查处的。上述情形检查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事由、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报乡政府备案,并在涉企检查公示专栏及时说明。
频次计算遵循以下规则。联合检查(“综合查一次”)整合多个检查事项的,只计为1次,不重复计入各部门各领域次数。日常巡查走访、政策宣传推送、对轻微问题仅作口头提醒且未下达正式文书的,不纳入年度频次统计。同一企业涉及多个检查事项的,由乡综合行政执法队统一归口管理、统筹合并,做到能合尽合、一次到位,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四、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我乡涉企行政检查统一执行以下标准:
程序标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检查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依据、内容和相对人权利;检查全过程记录,重大决定经法制审核;检查结果依法公示。
行为标准:坚持文明执法、说理式执法,推行“教育引导—限期整改—依法处置”阶梯式执法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出具《轻微违法行为告诫书》;确需立案查处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裁量基准执行。
服务标准:实行“执法+服务”工作机制,检查中主动向企业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和惠企政策,收集企业合理诉求,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严禁以检查为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廉洁标准:严格执行涉企检查廉洁纪律“十不准”,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
五、2026年度涉企专项检查计划
根据我乡产业结构特点和重点时段监管需求,2026年度拟计划开展以下涉企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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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专项检查 名称 |
检查 时间 |
检查对象范围 |
牵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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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涉煤企业生产安全联合检查 |
2026年 5—8月 |
洗煤及涉煤储运企业 |
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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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夏季消防及用电安全专项检查 |
2026年 6—7月 |
商超、餐饮、人员密集场所 |
乡综合行政执法队、乡消防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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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及在建工程安全专项检查 |
2026年 7—10月 |
在建设工程、矿区周边企业 |
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
如果存在计划变动进行及时修改并公示。
专项检查实施原则:
每项专项检查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检查对象名单、检查内容清单和检查人员,提前3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能纳入“综合查一次”的专项检查,一律联合开展。
专项检查结果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六、专栏信息动态更新说明
本专栏公示内容为胡底乡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基本信息,实行年度集中更新与日常动态调整相结合。
检查事项清单、检查标准、频次上限等信息,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上级政策调整发生变化的,在文件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专项检查计划实施前7个工作日,在本专栏发布具体方案;检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公示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投诉举报核查情况,按规定及时公开。
公示单位:沁水县胡底乡人民政府
公示日期:2026年6月3日
信息更新责任人:(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0356-7040010
附件一 胡底乡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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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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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底乡人民政府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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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胡底乡人民政府 |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1月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宣传、日常巡查、抽查检测和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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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胡底乡人民政府 |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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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胡底乡人民政府 |
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
【政府规章】《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做好源头治超工作。 |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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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胡底乡人民政府 |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修正)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