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破解农村垃圾治理痛点难点,扎实推进“两清两治两管护”行动落地见效,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力打造干净整洁、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特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保洁队伍管理制度
(一)保洁人员配置:
1.根据各村村庄人口规模、地形地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灵活采用市场化服务、乡村公益性岗位等模式配置保洁人员。
2.原则上50户以下自然庄至少配备1名保洁员,50户以上自然庄按每400人配备1名保洁员(不足400人按1名配备)的标准执行。
3.乡村公益性岗位保洁人员优先安置脱贫户、监测户、残疾人家庭中的半劳力、弱劳力等困难群体。
二、农村清扫保洁制度
(一)保洁职责:
1.各村委要建立村级保洁人员用工台账,完善农村保洁制度,明确垃圾清扫收集、村庄街巷保洁、垃圾分类回收、日常宣传监督等方面的职责。
2.村委结合村情,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明确村民保洁义务,约束监督不文明现象。
3.保洁人员的作业范围要涵盖所有行政村和自然庄,确保清扫质量。
4.农村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原则上400人以上的村庄每天清扫1次,100人--400人的村庄每2天清扫1次,100人以下村庄每3--7天清扫一次。
(二)保洁收费制度:
鼓励依法依规建立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收费制度,向常住户籍村民(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边缘易致贫户及其他脱贫户等“六类人员”除外)合理收取保洁费,费用专项用于村内环卫设施建设、添置、维护及保洁员工资补贴,激发村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三、农村建筑渣土垃圾源头管理制度
(一)处置原则:
建筑渣土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二)备案管理:
1.镇政府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管理,书面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收运处置流程并监督实施,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缴、使用、管理等工作;村委对辖区内村民建设进行登记管理,引导监督村民将建筑垃圾送到指定位置。
2.辖区内的审批类建设项目需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县住建局备案,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县住建局自收到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及时纠正补正。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按规定到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3.非审批类建设项目需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镇政府备案,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三)投放与运输:
1.未聘请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包括村自建房应事先向所在村委申报,村委引导村民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
2.机关、团体、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有关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向所在地村委申报,委托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单位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
(四)日常监管:
1.镇政府和村委应加强对因装饰、建造、维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投放、清运装修垃圾给予指导服务。未经申报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2.镇政府加强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工程项目、运输企业等全过程管理,组织日常巡查小组,建立巡查台账,发现随意倾倒、违规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等情况,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村委会要设立村级监督员,强化日常监督指导,督促村民自建、翻修房屋,向村委会报备,并按指定地点堆放,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村两级全面排查取缔辖区范围内“黑渣土场”和“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建立整改清单,对账销号,强化日常巡查,防止反弹。
(五)投诉举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镇两级政府及时查证处理并反馈结果。
2.发现抛洒、遗弃、乱倒的建筑垃圾的,由镇政府、村委负责清理,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责任人确定:
1.住宅庭院及房前屋后等区域,实际使用人、承包人或产权人为责任人。
2.村范围内的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3.景区(点)、餐饮住宿等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为责任人。
4.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5.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驻地场所内部区域及其周边区域,所在单位为责任人。
6.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为责任人。
7.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镇政府确定责任人。
五、农村环卫监督员制度
村支书为村级环卫监管第一责任人,从村民中遴选责任心强、群众威望高、两委成员作为本村具体的环卫监督员,对本村范围内的道路、河道、沟渠、 田间地头、荒坡沟谷、垃圾收集点等区域环境状况和垃圾清扫、保洁、收运等环节环卫作业开展常态化日常巡查,对垃圾随意倾倒、清运不及时等问题及时反馈相关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督促问题整改,营造干净有序的乡村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