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上服务业
1.统计范围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2.统计内容
调査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及劳动报酬等。主要包括:单位详细名称、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规模、联系方式、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控股情况、资产、负债、损益及分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费用、利润、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等。
3.统计原则
辖区内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单位不得“打捆”和重复上报统计数据。
4.申报流程
(1)联系县级统计部门,由县级统计局相关专业收集整理本地区达到调查单位统计标准的单位证照和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版。(2)县级统计局名录库主管机构审核、跨专业剔重,将电子材料上传到套表调查单位审核平台,并录入基本单位情况表,统一上报市级统计局名录库主管机构。(3)市级、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逐级分专业审核确认、跨地区剔重。经国家最终认定后,申报单位正式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库。
5.申报时间
(1)上年9月30日及以前达规的单位应参加年度第一批申报。
(2)上年9月30日后达规的单位,应参加年度申报及月度申报。
6.申报纳入单位所需材料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电子版彩色扫描件。
(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4)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5)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
资料要求纸质申报资料提供一份交县级统计局存档,全套申报材料以电子扫描件等电子形式申报。
7.报表时间
基层定报表“财务状况(F203表)”的报告期为月报,调查单位报送时间为月后18日前。
(二)部分行业事业单位
1.调查目的
为健全服务业统计制度,全面反映服务业行业整体发展状况,同时也为了满足社会消费商品和服务零售总额统计监测工作的需求,国家统计局决定开展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
2.调查范围
辖区内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且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教育行业、社会工作行业事业单位;以及辖区内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且年总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卫生行业事业单位。
3.调查内容
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及劳动报酬等。主要包括:单位详细名称、单位所在地及区划、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
4.统计原则
辖区内事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单位不得“打捆”和重复上报统计数据。
5.调查频率、报送时间
调查频率为月报。调查单位报送时间为月后18日前,省级统计机构月后24日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和查询(1月免报)。
6.上报要求
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上报数据。调查单位按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按时填报基层表、审核和上报数据、接受数据查询。各级统计局负责对调查单位网上直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和查询。
(三)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
1.统计对象
贸易统计的统计对象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法人单位)。
(2)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同业产业活动单位)。
(3)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个体户)。
(4)商品交易市场和连锁总店(总部)。
注:前三类属于基本统计单位,第四类属于特定统计对
2.统计标准
(1)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申报时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2)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申报时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
批发零售业统计限额标准
|
行业类别 |
统计指标名称 |
限额标准 |
|
批发业 |
年主营业务收入 |
2000万元 |
|
零售业 |
年主营业务收入 |
500万元 |
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
|
行业类别 |
统计指标名称 |
限额标准 |
|
住宿业 |
年主营业务收入 |
200万元 |
|
餐饮业 |
3.统计内容
调査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及劳动报酬等。主要包括:单位详细名称、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规模、联系方式、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控股情况、销售额(营业额)、资产、负债、损益及分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费用、利润、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等。
4.统计原则
贸易统计采用在地统计原则进行统计:
(1)法人单位:法人经营地原则。按法人单位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填报包括其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含异地)的数据。
(2)非同业产业活动单位:产业经营地原则。
(3)个体户:个体户主要经营地原则。
(4)商品交易市场:市场所在地原则。
(5)连锁总店(总部):总店(总部)经营地原则。
5.申报流程
(1)联系县级统计部门,由县级统计局相关专业收集整理本地区达到调查单位统计标准的单位证照和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版。
(2)县级统计局名录库主管机构审核、跨专业剔重,将电子材料上传到套表调查单位审核平台,并录入基本单位情况表,统一上报市级统计局名录库主管机构。
(3)市级、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逐级分专业审核确认、跨地区剔重。
经国家最终认定后,申报单位正式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库。
6.申报时间
(1)上年9月30日及以前达规的单位应参加年度第一批申报。
(2)上年9月30日后达规的单位,应参加年度申报及月度申报。
7.申报纳入单位所需材料
(1)批发和零售业
①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电子版彩色扫描件。
③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④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章。
※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2)住宿和餐饮业
①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电子版彩色扫描件。
③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④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资料要求纸质申报资料提供一份交县级统计局存档,全套申报材料以电子扫描件等电子形式申报。
(8)报表时间
基层定报表的报告期为月报、季报,调查单位报送时间为月后5日前,节假日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