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交流范围是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校级领导和教师;交流对象是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连续任职6年及以上的在任校长(含其他校领导)和连续任教满6年以上的在编在岗教师为应交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