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沁环罚字〔2023〕18号
山西晋城沁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66604513K
法定代表人:任雷胜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国华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2日,生态环境部(202308轮次)监督帮扶组在山西晋城沁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两名工人正在喷漆房内喷漆作业,使用的是有强烈刺鼻性油漆,有机废气治理系统作业时未开启;经监督帮扶人员要求开启后,该有机废气治理系统无抽风功能,该有机废气治理系统无法正常运行。2023年6月30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将该问题清单以《关于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发现环境问题的督办函》(晋市环函〔2023〕105号)转交给沁水分局,要求认真核实查处,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彻底整改。
2023年8月4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202308轮次)监督帮扶督办的环境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山西晋城沁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喷漆房内未进行作业,有机废气治理系统未开启;经执法人员要求开启有机废气治理系统后,抽风很弱。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部(202308轮次)监督帮扶组现场发现问题描述、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发现环境问题的督办函》、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沁环告字〔2023〕18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3中“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利用规定罚款幅度裁定”相关标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3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获取缴款码缴纳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沁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印章)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