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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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信息

发布日期: 2025-07-08 发布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频次

检查标准

1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备案核查不少于1次;

专项督查不少于1次;

随机抽查根据实际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2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的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备案核查不少于1次;

专项督查不少于1次;

随机抽查根据实际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3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

对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执法活动、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执法活动、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运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4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4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5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行为、履行经营协议的监督检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4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6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等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764号)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2号)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内容和学时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开展培训教学活动。

培训教学活动结束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学员结业考核,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1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7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8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

对驾培机构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等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内容和学时要求开展培训,并如实填写培训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交通部令第32号)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

第四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1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9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

对驾培机构未在核定的教学场地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等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培训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交通部令第32号)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备案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

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1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10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

第八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合法有效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4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11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

维修企业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1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12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

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1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13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

对县级人民政府公示的源头单位的治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驶出站(场)。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规章】《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省政府301号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公示的源头单位的治超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源头单位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源头治超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书面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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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14

沁水县交通运输局

客运站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764号)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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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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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

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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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