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沁水县关于推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审批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加强宣传工作。
沁水县推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审批
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24]4号)等文件精神,对林业经营者实行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集体和个人的人工商品林实行依法自主经营,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具体方案如下:
(一)简化优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推广林木采伐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林农个人实行15立方米以下人工商品林告知承诺制审批。林农个人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所申请采伐的林木无林权纠纷、遵守采伐技术规程、依法伐后更新及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事项,发证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人根据《林木采伐告知承诺采伐有关事项说明》填写《告知承诺书》,并提供林权依据材料即可申请采伐证。一个林权权利人一年内只能申请3次,不能3次连片一次性申请,将需要设计采伐区借告知承诺方式化整为零申请采伐。
(二)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按照“同类事项整合审批”的原则,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修筑集材道、森林步道、防火隔离带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同步申报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事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施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森林经营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内已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等满足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所需内容,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被列入国家级或省级森林经营试点单位的采伐,按照国家林草局或省林草局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三)简化紧急情况林木采伐程序。因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地上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组织采伐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四)采伐更新。相关乡镇、村要积极探索更加可行的采伐更新保障措施,对于采伐小班建立批前沟通、批后监督,实行采伐人与林地使用权(经营权)人具有同等更新责任,确保每个小班采伐后在下一个造林季节完成采伐迹地更新。商品林区选择经济效益更好的树种。对更新质量不合格的小班,当地政府督促更新责任人继续造林补齐,确保森林资源越采越好,永续利用。对不按要求更新的或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九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技术保障。各乡镇明确乡镇林业技术人员作为本乡镇的技术保障,技术人员要主动作为、主动担当,切实为群众提供林木采伐申请面积计算、蓄积折算等服务。做好采伐许可事中事后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以及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质量检查等技术保障。
附件:
1.沁水县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简易设计申请书
2.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
3.林木采伐告知承诺有关事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