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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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发布日期: 2021-10-14 发布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含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人员可以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规定领取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执行时间从2021年9月1日起为界限,对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参保死亡的人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还是执行晋劳社厅发(2006)301号文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3000元。对于2021年9月1日之后死亡的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照人社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支付、抚恤金按照参保死亡人员缴费年限长短和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抚恤金。

比如: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按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2899.42×2=5798.84)支付,抚恤金按死亡人员最低9个月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899.42×9个月=26094.78)支付,两项金额为31893.62元。抚恤金最高支付封顶数为24个月。以上数据只能适用于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止的执行标准。未来的参保人员死亡都是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待遇。